合約中最容易被忽略的「爭議解決條款」
很多創業者簽合約時,眼睛都盯在金額、日期、交付內容這幾行。
但等到真的發生爭議,才發現合約裡根本沒寫要怎麼解決糾紛。
結果不是各執一詞,就是被拖到對方的地盤打官司,成本暴增,還要請當地律師,連時間都被吃光。
升維心法:爭議解決條款是你最後的安全網
合約本質上就是「發生爭議時依此解決」的工具。
如果沒有設好爭議解決條款,就等於安全網破了洞——真掉下去時,只能任人擺佈。
一份好的爭議解決條款,至少要回答三個問題:在哪裡解決、用什麼方式解決、用誰的規則解決。
案例故事一:跨國合作的訴訟地獄
一家台灣品牌找歐洲供應商合作,合約沒寫爭議解決條款。
後來因為品質問題起爭議,對方直接在當地法院提告。
結果這家台灣公司被迫飛去歐洲應訴,找當地律師花了幾十萬歐元,案子還打了兩年才結束。
啟示:如果一開始就談好仲裁地點與程序,能省下大量時間與金錢。
升維心法再說一次:爭議解決條款要有「三明治結構」
先協商:雙方代表人直接會談,嘗試友好解決
再調解/仲裁:若協商不成,交由第三方(調解中心、仲裁院)處理
最後訴訟:明確規定在哪個國家、哪個法院,依哪國法律判斷
案例故事二:國際建築合約的 FIDIC 標準條款
FIDIC(國際顧問工程師聯合會)在國際建築工程合約中,幾乎都會設計標準的爭議解決程序:
先由雙方任命的爭議裁決委員會(DAB)做非約束性決定
若不滿意,再進入國際仲裁(如 ICC 國際商會仲裁院)
仲裁地、語言、適用法律都事先寫在合約裡
這種明確流程,大幅降低跨國爭議的不可控風險,也讓工程能在糾紛未解時繼續推進。
逼問區
你的合約有沒有寫明爭議解決的地點與方式?
如果跨國合作,你希望在自己的國家解決,還是中立地點?
有沒有考慮仲裁而非直接訴訟?
仲裁地、仲裁機構與語言是否明確?
是否要求先協商、再調解、最後才訴訟?
有沒有規定爭議期間,雙方仍須繼續履行不爭議的部分?
適用法律是哪一國的?
調解或仲裁費用由誰負擔?
是否有固定的第三方機構或律師事務所?
這條款是否適用於你的主要市場與合作夥伴所在國?
應用建議
在每份合約中,務必設定明確的爭議解決程序與地點
跨國合作建議優先選擇仲裁,並挑選中立地點
明確規定適用法律與語言,避免爭議時再爭吵
若合作金額大,建議參考國際標準條款(如 FIDIC、ICC)
在簽約前,與律師討論最適合你產業的解決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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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路,我也走過;有些坑,我也踩過
希望這篇,能讓你多一點方向,少一點迷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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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業不再一人摸索
《12的創業智慧筆記》